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2,498,352,222.87 | 2,647,467,780.74 | -5.6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187,027,052.01 | 1,199,508,745.78 | -1.04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7,315,263.47 | -141,490,711.64 | 不适用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357,615,349.13 | 335,714,968.44 | 6.5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311,034.14 | -17,919,555.67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3,864,336.82 | -21,102,810.76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2 | -1.67 | 增加0.55 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66 | -0.0359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66 | -0.0359 | 不适用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795.39 | 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净损益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000.00 | 政府一次性补贴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550,466.88 | 预计负债转回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287.52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896.62 | |
所得税影响额 | -759.71 | |
合计 | 553,302.68 | |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 15,548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股 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 84,700,086 | 16.95 | 84,700,086 | 无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 74,444,627 | 14.90 | | 质押 | 52,673,875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3,004,148 | 6.60 | | 无 | | 国有法人 | ||
刘伟 | 18,150,019 | 3.63 | 18,150,019 | 无 | | 境内自然人 | ||
何娟 | 10,000,000 | 2.00 | | 无 | | 境内自然人 | ||
民生加银基金-民生银行-民生加银鑫牛定向增发13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 9,900,000 | 1.98 | | 无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33,679 | 1.83 | | 无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 | 4,335,515 | 0.87 | | 无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00,000 | 0.80 | | 无 | | 国有法人 | ||
金燕 | 3,992,544 | 0.80 | | 无 | | 境内自然人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 74,444,627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3,004,148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何娟 | 10,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民生加银基金-民生银行-民生加银鑫牛定向增发13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 9,9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33,679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聚平台证券投资基金 | 4,335,515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金燕 | 3,992,544 | 人民币普通股 | | |||||
区迅华 | 3,360,317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7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刘伟为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知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 |||||||
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战略部署和业务规划,公司以智能安防和智能化轨道交通业务积累的资源为基础,以核心智能化技术和云平台、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思维布局“互联网+泛安全”和“互联网+城市交通”等新领域,占领中国智能化技术和行业解决方案制高点。围绕这一战略部署,公司在核心技术和市场拓展方面均加大投入。
公司通过与中科院重庆研究院进行战略合作,并投资致力于研发人脸识别等智能分析算法及产品的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增强公司在人脸识别领域等人工智能化产品和技术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和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快人工智能商业化应用的进程。同时,公司规划整合大数据资源和多种智能分析与识别技术,积极推进互联网鉴权等“互联网+泛安全”战略的落地,探索金融、智能安防、出入口控制等领域线上、线下更为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促进公司创新业务发展。
报告期,公司继2014年度持续获得智能轨道交通和智能安防业务大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在外地市场的业务开拓,在智能化轨道交通领域获得天津地铁6号线1.81亿元的自动售检票系统项目,业务全面覆盖华南、华北、华东、西南和西北区域,为公司大力发展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公司的轨道交通业务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公司全年业绩奠定良好基础。
由于一季度公司加大了对互联网+泛安全等新业务投入力度,在产品和技术上引入国际一流团队,重点布局相关行业运营模式的市场渠道,投入较大,同时因公司业务性质和季节性特点, 2014年下半年中标的大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尚未达到结算条件等原因,公司2015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伴随着已中标大项目的逐步实施、交付,将逐步确认销售收入和利润,随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等创新业务的逐步商业化运用,将对公司的盈利产生积极的影响。
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 | 报告期末数 | 年初余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货币资金 | 30,366.11 | 52,021.71 | -41.63 | 报告期公司聚焦智能安防领域,同时加大与运营商合作,采用垫资建设模式导致采购款增加所致 |
预付款项 | 8,377.43 | 5,741.17 | 45.92 | 报告期公司执行的合同增多,采购量增加,其相应预付材料设备款增加 |
应收利息 | - | 106.00 | -100.00 | 报告期子公司供应链付汇组合业务到期收回 |
短期借款 | 2,436.00 | 5,050.22 | -51.76 | 报告期子公司供应链归还到期外汇组合借款2757万元 |
应付职工薪酬 | 1,529.27 | 2,170.60 | -29.55 | 2014年计提职工薪酬一季度全额发放 |
应交税费 | -528.60 | 1,488.36 | -135.52 | 1、报告期母公司采购增大,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大, |
其他综合收益 | -0.00 | -82.93 | -100.00 | 报告期处置全资子公司佳都国际股权所致 |
报表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上年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19.51 | 39.63 | 201.56 | 报告期:1、增加子公司佳都健讯 |
投资收益 | -82.93 | - | 100.00 | 报告期处置全资子公司佳都国际股权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228.18 | 638.97 | -64.29 | 1、上年同期公司完成政府资助项目结转收入, |
营业外支出 | 0.36 | 2.95 | -87.87 | 上年同期公司处理一批非流动资产的损失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30.67 | -28.28 | -9047.65 | 报告期子公司供应链外汇组合借款到期,人民币保证金解冻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47.90 | -4,438.33 | -38.09 | 报告期子公司供应链归还到期外汇组合借款 |
2014年11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92,449,923股,其中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拟出资10,000万元,认购7,704,160股。2014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1800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中。
承诺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 | 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堆龙佳都、刘伟对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出具的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和广州市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众联”)的评估报告中新科佳都、佳众联100股权对应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当年及其后2年内的预测净利润数进行承诺。佳都科技将分别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新科佳都100股权、佳众联100股权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最终实际利润数与盈利预测利润数之差额根据上述专项审核结果确定。交易标的资产利润在补偿期内未达到承诺利润的,股份补偿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股份与现金相结合,其中:刘伟以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堆龙佳都优先以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 | 承诺时间:2013年4月15日,承诺履行期限: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披露后分阶段确认承诺完成情况。 | 是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 | 堆龙佳都和刘伟在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以资产认购的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承诺:本公司/本人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佳都科技股份自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堆龙佳都和刘伟本次以标的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已于2013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 承诺时间:2013年3月19日,承诺履行期限:2016年11月26日 | 是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刘伟 | 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佳众联在1999年设立时原股东实物出资中包含房产一处,出资后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鉴于此情况,佳众联目前实际控制人刘伟已经于2013年向佳众联补偿该房产出资额之等额现金447,115.36元。同时,刘伟已经出具承诺:如佳众联或其现任或将来股东因上述出资事项而遭受任何损失,刘伟将补偿佳众联或其股东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 承诺时间:2013年4月13日,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 | 堆龙佳都和刘伟分别作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新科佳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佳众联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以及新科佳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佳众联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其将共同足额补偿新科佳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佳众联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新科佳都及其控股子公司、佳众联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 承诺时间:2013年4月13日,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 | (1)堆龙佳都承诺如下:“本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完成后刘伟及其控制的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佳都科技的股份增加而损害佳都科技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佳都科技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佳都科技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佳都科技资金,保持并维护佳都科技的独立性,维护佳都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刘伟先生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佳都科技的股份增加而损害佳都科技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佳都科技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佳都科技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佳都科技资金,保持并维护佳都科技的独立性,维护佳都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13年5月2日,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 | (1)堆龙佳都承诺如下:“1、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不利用刘伟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对佳都科技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2、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3、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公司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5、如本公司或本公司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获得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佳都科技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2)刘伟先生承诺如下:“1、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公司对佳都科技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3、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4、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5、如本人或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佳都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佳都科技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 承诺时间:2013年3月13日,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刘伟 | (1)堆龙佳都承诺如下:“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行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佳都科技《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及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刘伟先生承诺如下:“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2、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行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佳都科技《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及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承诺时间:2013年3月13日,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 否 | 是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刘伟 | 针对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出具如下承诺:“1、在佳都科技召开审议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之前,彻底解决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再非经营性占用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并承诺将促使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再非经营性占用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资金。3、本次重组成功后,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占用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佳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佳都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佳都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及佳都科技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重组过程中,标的公司新科佳都、佳众联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积极妥善解决。截至公告之日,新科佳都、佳众联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 承诺时间:2013年4月13日,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 否 | 是 |
公司名称 |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日期 | 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