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24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新太        编号:临2011-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l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7月15日上午09:30
      2、会议召开地点: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凌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5人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数为138,315,096股,占股份总数324,800,338股的42.58%,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张凌主持,董事梁平,独立董事李定安,监事李敏华,董秘刘颖,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供应链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8000万元综合授信并由新太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供应链)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需要,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申请8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现新太科技为高新供应链公司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授权高新供应链公司董事会签署及办理相关授信事宜。
同意138,315,0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高新供应链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15500万元综合授信并由新太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高新供应链公司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需要,特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申请15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等,现新太科技为高新供应链公司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授权高新供应链公司董事会签署及办理相关授信事宜。
      同意138,315,0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3、关于全资子公司高新供应链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3000万元综合授信并由新太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高新供应链公司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需要,特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开立信用证及贸易融资业务,现新太科技为高新供应链公司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授权高新供应链公司董事会签署及办理相关授信事宜。
同意138,315,0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4、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新供应链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新太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向恒生银行、星展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美元外汇交易额度或足额人民币/外币质押借款额度,并由高新供应链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高新供应链公司开展供应链服务业务涉及到大量的外汇结算,需利用远期外汇业务管理外汇风险,降低购汇成本及规避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需要通过其全资境外子公司新太科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注册,以下简称新太国际)开展NDF(Non-deliverable Forward: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等业务,新太国际需向恒生银行(HANG SENG BANK LIMITED)、星展银行(DBS BANK LIMITED)等申请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外汇交易额度或足额人民币/外币质押借款额度。
      现高新供应链公司为新太国际提供以上外汇交易额度及足额人民币/外币质押借款额度的担保,担保的具体金额、期限、授信形式及用途等以合同约定为准。
      授权高新供应链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授权期限为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同意138,315,0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杜刚、梁确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表及表决结果》;
      (二)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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