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7-25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 佳都新太         编号:临2012-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4号文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81元,募集资金总额372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4862.08万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已到位并存放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羊城支行(含尚未支付完毕的发行费用174.8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710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所验字[2012] 1100651004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深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2012 7 23日,公司与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及上述三家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赫涛、易莹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深发行、工行每月10日前,其他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联系方式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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