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佳都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10-1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都科技

股票代码:600728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7

联系电话:010-85003500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10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佳都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佳都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佳都科技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等程序。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7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7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8

二、权益变动方式. 8

三、转让限制和承诺. 8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佳都科技的重大交易情.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声明.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2

附表.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佳都科技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信息义务披露人/中新融鑫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定向发行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佳都科技本次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份认购合同》

佳都科技和中新融鑫于20141012日签订的《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

交易的普通股

/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中新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市场调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审批和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31127

经营期限:20131127日至永久

注册号:500905200254336

税务登记证号码:渝税字500910083099236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7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010-85003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中新融鑫主要负责人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护照号码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赵启

432522198110082451

合伙人

中国

北京

桂松蕾

110101197810040047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中国

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义务披露人看好佳都科技未来的增长潜力,拟通过认购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实现投资资本的增值。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时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佳都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佳都科技53,929,122股,认购总金额70,000万元,发行后占佳都科技股权比例为9.1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佳都科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98/股。

二、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佳都科技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转让限制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不予转让。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佳都科技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佳都科技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截止披露日止,不存在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入佳都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410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广州市

股票简称

佳都科技

股票代码

6007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53,929,122         变动比例:    9.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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