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9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10月修订),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11月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Ο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Ο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101000036300。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2.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3.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4.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5. | 第八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6.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7.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运用公司资产作出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议,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进展汇报,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收购、出售、处置资产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公司业务经营合同单笔在1亿元以下的由总裁审批,1亿至2亿的元由董事长审批,超过2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49条规定执行。关联交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运用公司资产作出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议,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进展汇报,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收购、出售、处置资产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抵押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公司业务经营合同单笔在1亿元以下的由总裁审批,1亿至5亿元以下的元由董事长审批,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第49条规定执行。关联交易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9.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10.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11.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 |
12.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13.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