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佳都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公告(2016-014)

    2016-02-02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63,266.75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5号)批准,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84,745,763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113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973号《验资报告》,佳都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A84,745,76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012,929.0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987,070.94元,截至2016112日止,公司已收到实际募资净额为人民币1,089,987,070.9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4,745,76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05,241,307.94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支持智能安防和智能化轨道交通两核心业务的发展。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的情况

公司于20141012日,召开审议此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至201512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至智能安防和智能化轨道交通业务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3,266.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化轨道交通业务的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业务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1

智能安防业务

43,619.98

2

智能化轨道交通业务

      19,646.77

 

  

       63,266.75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按列支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业务名称

列支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1

智能安防业务

工程施工

2,040.31

采购款支付

41,579.67

小计

43,619.98

2

智能轨道交通业务

工程施工

        3,426.66

采购款支付

       16,220.11

小计

      19,646.77

总计

       63,266.75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6]2963号),对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鉴证,该报告认为:佳都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51231止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佳都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的自筹资金63,266.75万元。

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置换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本次置换事项是公司按照《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所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并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5 12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此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佳都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51231止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佳都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佳都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有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佳都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了确认。以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民生证券对佳都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文件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佳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佳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智能安防和智能轨道交通业务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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