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行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17年8月16日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1,598,844,924股增加至1,617,339,924股,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Ο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101000036300。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辽体改发(1993)13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ΟΟ一年九月变更注册地至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40101731566630A。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8,844,92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7,339,9241元。 |
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1998年配股前经转送股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57,000,0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00,000,000股,其他股东持有57,000,000股。公司1998年配股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89,460,18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8,060,180股,其他股东持有71,400,000股。 2000年配股后股本总额为208,180,180股。 2010年6月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总额为324,800,338股。 2012年7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62,800,338股。 2013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99,766,874股。 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88,297,797股。 2016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总额为1,529,574,272股。 2017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598,844,924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1998年配股前经转送股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57,000,0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00,000,000股,其他股东持有57,000,000股。公司1998年配股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189,460,18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8,060,180股,其他股东持有71,400,000股。 2000年配股后股本总额为208,180,180股。 2010年6月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总额为324,800,338股。 2012年7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62,800,338股。 2013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99,766,874股。 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88,297,797股。 2016年4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本总额为1,529,574,272股。 2017年2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598,844,924股。 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617,339,924股。 |
4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充分表达董事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
8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报、传真、信函。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信函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
9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过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50%;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总资产的70%。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和通过议案,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议由全体董事的2/3通过方可有效。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担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
10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11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由首席执行长提名,副总裁由总裁提名,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职能部门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协助首席执行长工作,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首席执行长提名,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总裁、副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长(经理)、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重要职能部门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监事会会议在充分表达监事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13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